(2025)沪74民初1号
上海世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悦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许世坛、绍兴世茂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世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世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SHIMAO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悦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截至2023年7月31日债权转让之时欠付的利息47,480,974.50元。2.判令悦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自2023年8月1日起的复利(计算方式:以利息47,480,974.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自2023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算至2024年11月30日为【5,792,678.89】元)。3.判令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许世坛、绍兴世茂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世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世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SHIMAO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对悦隽(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对绍兴世茂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绍兴市的世茂天际中心1701-2601、2702、2704、2801-3601室的房产(不动产证号:浙(2019)绍兴市不动产权第002063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另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3日14时0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上海金融法院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