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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EXPORT IMPORT BANK OF BANGLADESH LTDCHITTAGONG AGRABAD BRANCH
[2025-09-10]

(2024)沪74民初271号

EXPORT IMPORT BANK OF BANGLADESH LTDCHITTAGONG AGRABAD BRANCH: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缘至梦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EXPORT IMPORT BANK OF BANGLADESH LTDCHITTAGONG AGRABAD BRANCH信用证议付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证项下欠款美元802,642.38元;按照中国外汇管理局2024年2月1日发布的对应汇率的人民币中间牌价计算,合人民币:5,702,693.8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欠款的利息,自2022年6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利率,暂计:342,950.64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2025年11月27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上海金融法院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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