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沪74民初749号
被告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展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上海展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海展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初749号判决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币种下同)97,12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21‰的标准计算,自2024年3月13日起暂计至2025年8月25日止的违约金10,810,012.5元,即应当减少违约金381,16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金融法院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