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4民初17147号
顾斌:
本院受理原告高飞涌与被告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14民初171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被告顾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飞涌借款2,6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顾斌负担,被告顾斌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案件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顾斌负担,该款被告顾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嘉定区人民法院202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