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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违规被吊销许可证,嫌处罚太重?法院判了!
[2025-09-16]

药企生产药品时存在违法情形,被行政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药企则认为处罚过重,向法院申请撤销行政处罚,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某药业公司在生产药品时,在员工宿舍内违规开展药品检验,且未留存记录,对预先检测不合格的样品,采用重新取样、增加样品量等方式蒙混过关,为共计13批不合格药品开具合格报告并放行销售,还调换了不合格药品的留样,后又召回了其中一部分已售出的不合格药品。此外,该药企还实施了销售记录造假、伪造药材供应商审批日期等违法行为。鉴于该药企存在拒绝、逃避监督检查及伪造、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吊销该药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企认为其积极召回产品,未造成损害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轻处罚,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经审查后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药企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原告在检验、替换留样、销售、供应商审批方面存在4项违法事实,有其提供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针对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是否适当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该药企从生产、检验、销售全流程实施了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且该规范明确规定,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行为的,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即使药企存在召回行为,也不影响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综上,市场监管局对该药企采取从重处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被诉处罚决定的裁量幅度并无不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药企的诉讼请求。药企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一、严惩药品生产违规行为,筑牢药品安全防线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是民生保障的重要底线。国家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通过严格规范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任何违反该规范的行为都可能引发用药风险。因此,这不仅是一项行业准则,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对于药品生产企业,若在发现不符合质量指标后未及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并在生产、检验、销售全流程中违反该规范,即使存在召回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仍可综合考量违法情形、药品风险及历史监管情况等因素,认定其构成“情节严重”,依法处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时刻牢记“利剑高悬”,严格守法经营

在药品监管中,从严从重处罚违法违规企业,不仅是为了惩戒违法行为,更是为了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促使其深刻认识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严重后果。结合本案,药品生产企业应认识到,不可试探法律底线,漠视公众健康的企业,必将为其行为付出沉重代价。随着监管技术的不断升级,在严格监督和智慧监管并行的新时代,企业任何试图逃避检查的行为痕迹都难以遁形,侥幸心理必遭严惩。

在此提醒广大药品生产企业,要始终保持警醒,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药品生产、检验、销售的全流程合规。敬畏法律、严守规范,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守法经营。

【代表点评】

李积宗 上海市人大代表,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副主任,上海市生物医药技术研究院副院长

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药品生产企业的违规行为可能造成大规模健康风险,药品安全事件也容易引发全民愤慨和恐慌。如对药企的违法行为处罚过轻,企业可能将罚金视为“经营成本”,处罚力度可能远低于违法收益。本案中,通过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严厉处罚,有力震慑企业,有效推动行业敬畏法律。

人民法院依法对涉事药企的处罚决定作出公正判决,充分体现了对食品药品安全“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彰显了“人民健康至上”的精神。本案的判决不仅警示所有药企必须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杜绝以牺牲公众健康为代价谋取利益,更是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生命健康权的深切关切,筑牢药品安全防线,让人民群众用药更安心、更放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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