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3民初25102号
汪城:
本院受理上海领荣食品有限公司诉汪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587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574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18395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山区人民法院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