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06民初1836号
陈鸿展,胡霏,未未(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彩食鲜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陈鸿展,胡霏,第三人未未(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沪0106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胡霏、陈鸿展为(2021)沪0106执17386号案件被执行人;二、被告胡霏、陈鸿展分别应在600万元、4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未未(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沪0106民初6473号民事判决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霏、陈鸿展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2,900.63元,由被告胡霏、陈鸿展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分部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1111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静安区人民法院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