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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深圳市优致实业有限公司,大唐金控创新服务有限公司,大圆满文化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泰金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中瑞国康科技有限公司,CHINA HEALTH & MEDICAL DATA DEVELOPMENT GROUP CO.,LIMITED 中国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5-09-25]

(2025)沪0104民初2734号

大唐金控创新服务有限公司、大圆满文化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沪0104民初2734号原告银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致实业有限公司、大唐金控创新服务有限公司、大圆满文化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泰金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中瑞国康科技有限公司、CHINA HEALTH&MEDICAL DATA DEVELOPMENT GROUP CO.,LIMITED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银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追加六被告为(2023)沪0104执7677号的被执行人,在执行依据为(2023)沪0104诉前调确4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中电产融控股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被执行人中电产融控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六被告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中电产融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六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目前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向你方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本案定于2026年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128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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