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门店购买了保湿喷雾,向商家索要购物小票时,却被商家以“已开发票”“保护隐私”为由拒绝提供。给了发票就可以不提供购物小票了?人民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11日晚,俞先生与朋友胡女士一同前往某商场的一品牌门店,俞先生花费1220元购买了两瓶保湿喷雾。付款时,因商场过22点无法使用POS机,柜台工作人员通过个人支付宝账户收取货款,并将对应积分登记在胡女士会员账户中。20多天后,商家向俞先生开具了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但当俞先生向商家索要购物小票时,却遭到拒绝。商家认为,自己已提供购物发票,且购物小票上载有会员个人隐私信息,因此拒绝提供。
俞先生多次投诉无果,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商家向其提供购物小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先生系为生活需要,在商家处购买涉案商品,其作为消费者,有权向商家索要购物小票。商家开具发票,并不能免除其出具小票的义务。此外,经查实,本案购物小票上不包含姓名、完整身份证号、手机号等敏感信息,也不关联具体个人,商家以隐私为由拒绝提供购物小票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综上,人民法院判决商家向俞先生出具相应购物小票。
本案判决后,商家已履行义务。
【法官心语】
在消费过程中,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清晰、完整的购物凭证,是保障交易透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要求。实践中,消费者往往重视发票的索取,却忽视了购物小票的作用。
一、购物小票具有独立价值,不可由发票替代
购物小票是载明商品、服务明细及关键标识的即时交易凭证,是售后维权的关键凭据,更是商场积分、停车费抵扣等附加权益的凭证,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商家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小票,既是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是对上述财产性权益的保障。
二、个人隐私保护不得被“滥用”成为拒绝提供小票的理由
本案中,商家以购物小票上可能包含他人信息、存在隐私泄露风险为由拒绝提供,其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固然值得肯定,但实践中仍需在具体情境中审慎衡量消费者权益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本案小票未载明敏感个人信息,商家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显然依据不足。且即便涉及信息泄漏问题,也应由经营者通过技术或管理方式解决,而不是直接拒绝提供。
三、共建放心消费环境,需多方合力
一张看似普通的购物小票,承载着消费者重要的合法权益,也是市场交易诚信透明的缩影。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对于经营者而言,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是首要责任,依法、主动、规范地出具购物凭证与服务单据也是其服务的应有之义。
对于消费者而言,要提高权利意识,主动索取并妥善保管购物小票、发票等交易凭证,在发生纠纷时,优先与经营者沟通协商,必要时可依法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寻求司法救济,提高维权效率。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应当强化监督与引导,从源头减少纠纷,依法高效处理投诉,化解矛盾,维护市场秩序。
【代表点评】
姚海嵩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消保委公益律师
一张小票,看似微小,却是消费者权益、商业诚信、市场监管、税收公平的重要纽带。它不仅是消费者的权利凭证,也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毛细血管”。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经营者出具购物小票与购物发票的双重义务,不仅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有力推动商业诚信建设,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消费者、经营者、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各司其职、协同发力,形成合力,共同构建全方位、全流程的权益保障机制,从而实现消费纠纷的实质化解与市场环境的高质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