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姚仁林,何凯恺,上海悠索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南京凯东森能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硕元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2025)沪0120民初15544号
姚仁林、何凯恺、上海悠索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南京凯东森能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硕元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施琴与被告姚仁林、何凯恺、上海悠索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南京凯东森能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硕元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址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0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奉贤区人民法院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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