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7101民初1777号
何晓东:
本院受理(2025)沪7101民初1777号原告上海翼箭物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何晓东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被告何晓东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何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翼箭物流有限公司返还575,87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5)沪710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出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人:梁峙涛、肖雯
电话:(021)51237000转分机37031、3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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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