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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樊保保,林保良
[2025-10-09]

(2024)沪73民初2816号

樊保保、林保良:
    
本院受理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诉你、周水河、上海万象鹿服饰有限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商丘新建分公司、陈佳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七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86674号、第3445837号、第6141822号、第45605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包括禁止七被告继续使用第22003346号注册商标;禁止七被告生产、销售带有“鹿王”、“鹿王自由自在”、“鹿王自由自在”等标识的侵权产品;禁止在店招、店铺装潢上使用“鹿王”、“鹿王男装”、“鹿王自由自在”等侵权标识。二、判令被告周水河、樊保保、上海万象鹿服饰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被告林保良、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商丘新建分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在500,000元的范围内与被告周水河、樊保保、上海万象鹿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佳豪在500,000元的范围内与被告周水河、樊保保、上海万象鹿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并定于2025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年波路88号)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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