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4民初27756号
刘天宝:
本院受理原告徐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7,07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翔人民法庭第八审判庭(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5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嘉定区人民法院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