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4民初26153号
陆佳:
本院受理原告吴善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5,715元及利息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陶晔独任审理本案。开庭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南翔法庭第八审判庭。逾期应诉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嘉定区人民法院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