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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025-10-12]

(2025)沪0115民初2977号

上海百康金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阳:
    本院受理滕晓清(310115****0618),邓爱东(420800****0924),李心瑜(310115****4228),滕军旗(310224****2536)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第三人上海百康金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孙阳(110108****545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滕晓清,邓爱东,李心瑜,滕军旗就(2025)沪0115民初297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诉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被上诉人向四上诉人支付2021年2月19日至2023年8月18日的连廊占有使用费309120.52元;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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