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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正郁,王爱红,赵宏光,许轼,赖洪波,杨光,柏松,李斯,俞敏
[2025-10-11]

(2025)沪74民初3204号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正郁、王爱红、赵宏光、许轼、赖洪波、杨光、柏松、李斯、俞敏:
    
本院审理原告吴涛、沈杰诉被告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正郁、王爱红、赵宏光、许轼、赖洪波、杨光、柏松、李斯、俞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另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8日下午14时0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上海金融法院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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