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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朱兴福
[2025-10-16]

(2024)沪74民初724号

第三人朱兴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莫林根与被告张丽、王辉、刘琪、余剑青、宋伯松、宋柏羽及第三人吴欣妍、张美芳、潘金珠、梅明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发现你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张丽、被告六宋柏羽在继承宋胜金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币种下同)143,858,922.41元以及上述资金占用利息(以143,858,922.41元为基数,按照4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一张丽对赔偿原告损失143,858,922.41元以及上述资金占用利息(以143,858,922.41元为基数,按照4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二王辉对赔偿原告损失143,858,922.41元以及上述资金占用利息(以143,858,922.41元为基数,按照4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三刘琪返还1,82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827万元为基数,按照4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5.请求判令被告四余剑青返还1,0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4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6.请求判令被告五宋伯松返还7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按照4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7.请求依法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另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1日下午14时0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上海金融法院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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