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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徐小花
[2025-10-17]

(2025)沪0115民初64040号

徐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美千居建材商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小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于2024年12月31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场地租赁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9,639.92元、空调费11,194.8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0,064.23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十时十五分在本院西漕大楼(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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