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杨婷,陈一川风,上海翊符贸易有限公司
(2025)沪0115民初97748号
杨婷、陈一川风、上海翊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忠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婷、陈一川风、第三人上海翊符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婷在未出资的750万元范围内对(2016)沪0115民初80158号民事判决书中上海翊符贸易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陈一川风在未出资的250万元范围内对(2016)沪0115民初80158号民事判决书中上海翊符贸易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2日9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蔡伦路28号张江第13法庭(A4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审理,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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