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5民初97572号
韩昊运:
本院受理陈开帅诉韩昊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1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1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8日下午13时45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458号)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学费658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65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5年5月18日至实际退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