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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杨展平
[2025-10-30]

(2025)沪0112民初33362号

杨展平:
    本院受理原告黄雅文与被告杨展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12民初33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黄雅文定金人民币(币种下同)5,000元;二、被告杨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黄雅文逾期返还定金的利息(具体:以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5年4月1日起至被告杨展平实际退还前述定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展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雅致路99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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