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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上海骏胜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2025-10-30]

(2025)沪0112民初35399号

上海骏胜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骏胜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原告宣圣捷与被告上海骏胜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12民初35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上海骏胜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宣圣捷剩余课程费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90元,由原告宣圣捷负担44.90元,被告上海骏胜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七宝法庭第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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