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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越鼎石业(上海)有限公司
[2025-10-30]

(2025)沪0112民初32882号

越鼎石业(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聂希门、刘宁、胡洲飞与被告朱京钟、吴劲松、第三人越鼎石业(上海)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12民初3288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要点为:
    一、被告吴劲松、朱京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洲飞、刘宁、聂希门支付98,860.98元;二、原告胡洲飞、刘宁、聂希门接受履行后,原告胡洲飞、刘宁、聂希门与第三人越鼎石业(上海)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越鼎石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劲松、朱京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在被告吴劲松、朱京钟的履行范围内终止。案件受理费2,271.52元,由被告吴劲松、朱京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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