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2民初33911号
上海骏胜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君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韩晓燕与被告上海骏胜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君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12民初339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如下:一、原告韩晓燕与被告上海骏胜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号10711390和合同号10711501《Mad Science神奇科学家客户协议》于2025年9月22日解除;二、被告上海骏胜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韩晓燕剩余课时费14,337.68元;三、驳回原告韩晓燕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44元,由被告上海骏胜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闵行区人民法院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