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鹤原实业有限公司,陆佳豪
(2025)沪0112民初24557号
上海鹤原实业有限公司、陆佳豪:
本院受理原告倪永平诉被告上海鹤原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陆佳豪、蒋志勇、葛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3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第三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闵行区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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