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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余荣华
[2025-12-12]

(2025)沪0112民初28867号

余荣华:
    
原告钱宏夫与被告钱润佳等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诉起诉状要点为:请求法院对被继承人钱义明、余萃华遗产进行依法分割。钱义明遗产范围包括:有上海市平阳路300弄61号301室25%的份额、上海市平阳路300弄34号402室25%份额;存款508,381.06元;余萃华遗产范围包括:上海市平阳路300弄61号301室25%的份额、上海市平阳路300弄34号402室25%份额。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6年1月21日14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人民法庭(沪松公路460号)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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