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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上海秦汉胡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2025-12-15]

(2025)沪0112民初27268号

上海秦汉胡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澹然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秦汉胡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12民初27268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上海秦汉胡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澹然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12,216.80元;二、被告上海秦汉胡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澹然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费113,811.18元;三、被告上海秦汉胡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澹然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逾期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1,108.4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四、被告上海秦汉胡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澹然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逾期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1,108.4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五、被告上海秦汉胡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澹然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逾期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电费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0,175.52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六、被告上海秦汉胡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澹然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逾期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电费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9,694.47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七、被告上海秦汉胡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澹然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逾期支付2024年9月1日到2024年9月30日期间电费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941.19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八、被告上海秦汉胡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澹然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逾期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所产生的违约金7,786.41元;九、被告上海秦汉胡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澹然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逾期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所产生的违约金5,353.1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4.14元,由被告上海秦汉胡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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