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2民初41365号
上海逸革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褚静与被告上海逸革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12民初41365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要点为:被告上海逸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褚静会员卡余额共计人民币5,176.09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逸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闵行区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