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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郭东霞
[2025-12-18]

(2025)沪0112民初28486号

郭东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忱与被告郭真、上海江正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三人郭东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4月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3.判令郭真向张忱支付违约金78万元;4.如法院不认可《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效力,则主张郭真返还张忱定金5万元,并判令郭真、郭庆赔偿张忱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金78万元;5.判令郭真、郭庆向张忱支付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6年2月10日14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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