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送达公告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源洪百货有限公司
[2026-01-13]

(2025)沪0112民初39061号

上海源洪百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源洪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12民初39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原告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源洪百货有限公司签署的《吴中路爱琴海购物公园租赁合同》于2024年11月25日解除;二、被告上海源洪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25日的租金人民币(币种下同)26,578.59元;三、被告上海源洪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减免的租金52,569.86元;四、被告上海源洪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9日占有使用费14,360.55元;五、被告上海源洪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87,750元;六、驳回原告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10,642.30元,由原告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717.12元,由被告上海源洪百货有限公司负担3,925.18元。财产保全费3,653.80元,由原告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27.50元,由被告上海源洪百货有限公司负担1,426.3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雅致路99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6年1月13日
关闭页面
您是第1076432239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