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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周雅媚,韩雪冰,李萍,周天海
[2026-01-23]

(2025)沪0112民初34867号

周雅媚,韩雪冰,李萍,周天海:
    本院受理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诉周雅媚,韩雪冰,李萍,周天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12民初3486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要点为:一、被告周雅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金271468.85元,并偿付原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截至2026年1月7日的借款利息12799.33元、罚息2347.77元、复利479.04元以及自2026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84268.18元为基数,按照原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周雅媚、李萍、周天海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若被告周雅媚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与被告周雅媚、李萍、周天海协商,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民耀路97弄17号103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周雅媚、李萍、周天海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周雅媚继续清偿。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4.64元,由被告周雅媚、李萍、周天海共同负担。2026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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