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06民初22638号
上海巧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海春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诉上海巧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定于2026年3月2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09号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静安区人民法院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