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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周永建
[2026-02-02]

(2025)沪0112民初36981号

周永建:
    
本院受理原告李才虎与被告周永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491555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91555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标准的2倍,自2021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2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2万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6年3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人民法庭(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1616号)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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