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裁判文书——福州三盛置业有限公司,扬州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荣滨,如东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盛(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伯盛(平潭)投资有限公司
(2024)沪0112执异343号
福州三盛置业有限公司、扬州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东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荣滨、伯盛(平潭)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正天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三盛置业有限公司、扬州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东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荣滨、三盛(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扬州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暨被申请人伯盛(平潭)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沪0112执异3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正天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正天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闵行区人民法院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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