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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又晨诉吴南网络侵权责任纠纷(2023)沪0115民初73386号——吴南
[2024-09-25]

(2024)沪0115执8486号

被公告人吴南,由于你不能在新浪微博中连续10日置顶登载致歉声明,本院依法将(2023)沪0115民初7338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如下:
    本院认为,1、关于被告的侵权行为。上述被告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我是老吴啊啊啊”所发的第二条微博即2022年7月5日13:
    09博文:看了会老电影,吴镇宇说的真对啊。该内容指向不明,并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的诽谤和侮辱。其余被告在其新浪微博账号“我是老吴啊啊啊”发布的博文,以及评论区与其他网民互动中所发的合计十三条言论中有大量带有明显的侮辱性质的言语,并配图“猩猩”、“猫鼬”的图片,上述言论和配图具有侮辱性含义,对原告的人身攻击意图较为明显,超出法律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范围。2、被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公共场合发表上述侮辱言论并未尽到相应的审慎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3、上述侵权言论系在被告新浪微博上发布,被告的粉丝达10万余人,人数较多,且其博文获赞、评论、转发数量亦较多,已为其他微博用户所知晓。被告的所发博文亦引发了其粉丝以及他网民的相关不当评论,必然会造成对原告社会评价一定程度的降低。综上,被告发布的上述博文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的侵权。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首先,关于删除侵权微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等,本案中被告所发的上述13条微博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要求予以删除,停止侵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关于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方式与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的方式及影响范围相适应。鉴于涉案侵权内容系通过新浪微博公开发布,故判决被告在其涉案微博账号向对方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人民法院审核。第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因人格权侵害导致的精神痛苦或损害本身难以量化,本院结合过错程度、传播方式及范围、侮辱的性质、侵权微博的获赞、评论、转发次数、侵权后果等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第四,关于经济损失。原告主张其取证及起诉被告的时间成本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提起诉讼进行取证支付诉讼费150元、打印费208元、电子证平台“飞洛印”为本案取证花费219元,系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理应予以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其在新浪微博账号“我是老吴啊啊啊”(UID:6235765112)中所发的侵权微博;二、被告吴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微博账号“我是老吴啊啊啊”(UID:6235765112)中连续十日置顶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张又晨公开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若不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本院将依原告张又晨申请,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至全国发行的报刊(具体报刊由本院选择确定),费用由被告吴南负担;三、被告吴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又晨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四、被告吴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又晨合理开支577元;五、驳回原告张又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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