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2民初37774号
颜如拓:
原告朱财娇与被告曹伟、颜如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12民初37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曹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财娇借款本金1,014,500元;二、被告曹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财娇截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157,457.67元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14,500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朱财娇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325.48元,由原告朱财娇负担15,330.20元,由被告曹伟负担22,995.2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曹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七宝法庭第八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闵行区人民法院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