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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虚拟财产执行工作指引(试行)
[2026-02-0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虚拟财产执行

工作指引(试行)

    一、总则

1.【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涉网络虚拟财产的执行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制定本指引。

2.【概念释义】本指引所称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并能用现有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但不包括依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可依法执行的数字人民币,微信、支付宝等平台内可直接支付结算的电子资产,以及具有人身属性的账号类资产。   

3.【主要类型】本指引所称网络虚拟财产包括数字藏品、游戏装备、道具、角色/化身的装饰品、Q币、虚拟货币等类型。

4.【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办理涉网络虚拟财产的执行案件中的财产调查、执行控制、变现处置等执行办案事宜

5.【报请处置】执行法院在办理涉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发现执行标的无法自由流通交易或者变现处置困难的,与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充分沟通视情开展联合研判、提高案件办理的全面性、客观性、准确性。必要时,可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处置

6.【合法性审查】执行人员办理涉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合法性、专业性、政策性和敏感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适法统一,程序规范,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二、财产调查

7.【财产查明的途径】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按本指引第3条的内容,提供被执行人的网络虚拟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名称、手机号码、邮箱、社交账号等登记信息;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执行人员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并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调查结果。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虚拟财产。

8.【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其名下网络虚拟财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内容、网络域名、平台账号等电子(数据)信息及现实状态、存储情况及其他必要信息。

9.【财产申报的核实程序】人民法院应对被执行人持有网络虚拟财产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申请执行人申请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网络虚拟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10.【搜查传唤】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处所或可能隐匿网络虚拟财产的场所进行搜查;必要时,人民法院传唤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可传唤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人员实际控制人配合调查。

11.【悬赏公告】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网络虚拟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发布悬赏公告,应结合网络虚拟财产市场受众范围的特点,除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等官方媒体平台发布外,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执行局审批后,也可以在特定的大型社交网络平台上发布。

12.【协助调查】人民法院办理涉网络虚拟财产的执行案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调查网络虚拟财产的信息,并向有协助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运营者单位和个人出具介绍信、查询函等。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执行人员不得查询与案件无关的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

    三、执行控制

13.【执行控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实名登记的网络虚拟财产,但应以其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应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采取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运营者单位和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14.【保管和使用】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实名登记的网络虚拟财产期间,网络服务提供者运营者有义务确保相关财产不得对外转让

15.【虚拟货币的扣押】执行程序中,需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虚拟货币的,应当经执行法院执行局局长审核并报院长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人民法院扣押虚拟货币的,应当配备冷钱包。

扣押的虚拟货币应当从持有人的钱包、中心化交易所等地址转入人民法院专门设立的冷钱包中存放,并依法开具扣押清单。原则上禁止使用原持有人钱包、中心化交易所扣押虚拟货币。

16.【虚拟货币的保管】虚拟货币的保管,原则上应当由实施扣押的人民法院执行局自行保管;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协助保管。

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保管的,应当切实履行保管主体责任与受托方签订协助保管协议,建立“执管分离”“多人多锁”“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第三方机构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协助保管虚拟货币的私钥(或者助记词)、冷钱包等涉案虚拟货币关联信息、设备。

    四、变处置

17.【处置规则】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网络虚拟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办案需要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网络虚拟财产,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18.【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人民法院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处置参考价,有市场公开稳定价格的,可直接按市场价确定,否则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委托评估方式。

对于市场价格比较确定,或受众群体较小、不及时变现处置易导致价值贬损的网络虚拟财产,人民法院可组织当事人进行议价;如议价不成,灵活采取定向询价,包括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备案价格、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参考价格、网络虚拟财产的线上交易价格、购买时花费的成本;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评估机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进行确认。

19.【拍卖公告】鉴于网络虚拟财产基于网络信息系统,受众人群相对固定,现有法定公告方式外,拍卖公告可以委托网络虚拟财产的运营商在其运营系统中定向发布。

拍卖公告发布的时长、次数、频率,应与网络系统运营协商,最大程度上保证特定人群知晓该拍卖信息。

拍卖公告中应载明竞买人资格要求

20.【直接除网络司法拍卖等变现方式外,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需要,并结合标的金额、涉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等情况,采取灵活变方式

于市场价格比较确定,或受众群体较小、不及时变现处置导致价值贬损的网虚拟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直接价,委托网络交易平台回购或寄售,或由当事人之间协商折价等方式

21.【所有权转移和交付】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网络虚拟财产后,有财产外观载体的,可直接裁定交付;无财产外观载体的,人民法院向网络虚拟财产所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运营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运营收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通过后台修改注册登记信息的方式,完成交付行为。

22.结汇申报】处置网络虚拟财产中涉及结汇申报时,严禁违反行业监管、财政规范、外汇管理等法规政策的要求和反洗钱、反恐融资相关规则。严禁将结汇的资金转入除人民法院指定银行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五、法律责任

23.【拒不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其占有、实名登记的网络虚拟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拒不协助查控】被执行人或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5.【禁止违规行为严禁执行人员通过个人第三方机构非依法定程序查询、控制网络虚拟财产严禁执行人员自行存管涉案网络虚拟财产严禁执行人员私自截留、挪用、借用、销毁、私分、调换、变卖、转移涉案网络虚拟财产。

26.【责任追究】人民法院在办理涉网络虚拟财产的执行案件中发现违法违纪、失职渎职人员,应当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27.【严格保密执行人员严禁在办理涉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中,泄露国家秘密和执行工作秘密。

办理涉虚拟货币的执行案件时,执行人员严禁将私钥(或助记词)存储于互联网设备上;严禁使用未经人民法院授权、不符合技术标准、影响虚拟货币安全的冷钱包设备;严禁擅自利用私钥(或助记词)登录涉案虚拟货币钱包。

六、附则

28.【用语释义】本指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虚拟货币,是指由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不具有法偿性且不能作为法定货币在境内流通、使用的,包括比特币(BTC)、以太币(ETH)、泰达币(USDT)等。

私钥,是虚拟货币交易的必要条件,只有持有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对应的私钥,才能进行虚拟货币转账。

助记词,是虚拟货币私钥的一种形式,由虚拟货币钱包软件利用算法将一串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的私钥变成12-24个常用英文单词,用于帮助用户恢复虚拟货币钱包。

冷钱包,是指存储在离线设备上的钱包,私钥不连接到互联网,不容易受到网络攻击。

29.【解释与实施】本指引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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