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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薛云翔
[2026-02-27]

(2025)沪0112民初29031号

薛云翔: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煜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云翔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12民初29031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要点为:
    一、被告薛云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煜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金5,250元;二、被告薛云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煜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煜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95元,由原告上海煜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7.95元、被告薛云翔负担1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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