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2民初3359号
厉烨帆:
原告刘晓东、刘莹、张勤与被告苏新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12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反诉原告)苏新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刘晓东、刘莹、张勤房屋修复费用3,300元;二、第三人厉烨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刘晓东、刘莹、张勤房屋修复费用3,000元;三、第三人厉烨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苏新武住宿费、交通费、人工费、材料费损失1,420元;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苏新武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晓东、刘莹、张勤负担450元,被告(反诉原告)苏新武负担50元,第三人厉烨帆负担50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苏新武负担750元,第三人厉烨帆负担7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苏新武负担13元,第三人厉烨帆负担1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七宝法庭第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闵行区人民法院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