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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上海时展励贸易有限公司
[2026-03-06]

(2025)沪0112民初44484号

上海时展励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悦爱数字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时展励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12民初4448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要点为:一、被告上海时展励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悦爱数字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二、驳回原告悦爱数字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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