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7101民初473号
上海大展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沪7101民初473号原告上海澜涛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瑛、钱桂昌、钱澜涛、钱才龙、上海大展实业有限公司、钱美芳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桂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澜涛塑胶有限公司返还抽逃出资5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自2003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二、被告上海大展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钱桂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钱澜涛、钱桂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继承俞奇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俞奇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上述俞奇的债务为:返还原告上海澜涛塑胶有限公司抽逃出资37.50万元);四、被告钱桂昌、钱才龙、钱美芳、钱澜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继承钱志仙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钱志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上述钱志仙的债务为:钱志仙以其继承俞奇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俞奇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上述俞奇的债务为:返还原告上海澜涛塑胶有限公司抽逃出资37.50万元)];五、被告钱桂昌、胡瑛、上海大展实业有限公司对俞奇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上述俞奇的债务为:返还原告上海澜涛塑胶有限公司抽逃出资37.50万元)。六、以上各被告实际支付的金额合计以37.50万元为限;七、驳回原告上海澜涛塑胶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出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人:梁峙涛、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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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