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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王秀琦,严少勇,顾瑞心,顾勤,戎忠德,丁秀英
[2026-03-12]

(2025)沪0112民初35221号

戎忠德,丁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徐琰与被告王秀琦、严少勇、顾瑞心、顾勤、戎忠德、丁秀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12民初35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坐落于虹梅南路1661弄8号202室的房屋中被继承人徐广华、戎洁产权份额归原告徐琰所有,继承后原告徐琰享有该房屋全部产权份额;二、被告王秀琦、严少勇、顾瑞心、顾勤、戎忠德、丁秀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徐琰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原告徐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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