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3日,在第44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联合召开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实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钟明通报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适用情况,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岳琦亩、上铁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刘晨通报了5起典型案例,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庭长、新闻发言人吴盈喆主持发布会。来自中央及上海的部分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食品民事案件特点明显《解释》施行成效显著
钟明介绍,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4年8月22日施行以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铁法院审理的食品民事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在审理效率方面,得益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大力推行,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一审,上诉率仅1.4%,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的上诉率,案件平均审理周期较《解释》施行前缩短15%,调、撤率达53.73%,审理效率和服判息诉效果较好。
案件类型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为主(占比78.2%),同时包含产品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健康权纠纷等,与《解释》施行前基本一致。另,个体工商户、小型食品经营户作为被告的案件占比62.1%,反映出中小经营者仍是主要涉诉主体。
在判决结案的案件中,约50%因原告购物数量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或原告经法院释明后主动下调诉讼请求至合理范围后,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另50%未予支持的核心裁判理由集中在原告购买行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无充分证据证明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标签仅存在瑕疵、销售者已尽进货查验义务等。
经统计,由“知假买假”者发起的诉讼占32.46%。相较于《解释》出台前,95%以上案件均由“知假买假”者发起的情况,占比大幅下降。钟明介绍,《解释》的施行有效遏制了“知假买假”者“明知商品有问题仍大量加购、追买以扩大赔偿基数”的传统牟利行为,但也出现了“知假买假”者索赔行为隐蔽化、多样化、精细化的新趋势,主要表现为跨商家分散购买,累加数量超合理范围;瞄准高价商品,多次重复购买索赔;故意诱导商家违规,制造索赔事由等三种类型,既反映出“知假买假”者索赔行为为应对和规避《解释》的演变趋势,也对法院准确理解、适用《解释》精神,区分合法维权与“知假买假”者索赔提出了更高的司法要求。
三项举措精准规制依法平等保护交易双方
面对前述新情况、新问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铁法院始终坚持严守食药安全底线、准确适用《解释》、保护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司法裁判引领食药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具体做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严守食药安全底线,筑牢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法支持消费者的合法维权行为,通过司法裁判遏制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从根源上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鼓励优质高效的食品供给,让诚实守信的经营主体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二是依法平等保护交易双方,坚持“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核心裁判原则。规范生产经营者经营活动的同时,避免“知假买假”者滥用权利。同时,注重区分不同经营主体的裁判标准,对于小商户、小商家、小作坊等“三小”主体不机械适用工业化流水线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实现不同层次经营主体权、责、利的匹配。
三是精准适用《解释》,对不同诉讼主体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区分普通消费者维权与“知假买假”者索赔,对于构成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区分“代购”的不同情形,对以代购为业的受托人,按照经营者标准审查进货查验义务;区分标签、说明书瑕疵造成的影响,如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再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
发布5起典型案例明晰《解释》适用规则
发布会上,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铁法院发布并解读了5起适用《解释》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新期待,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智慧。
例如,在一起以预包装食品标准要求食用农产品赔偿案中,案涉茶叶由茶农自产自销,为防止成品破碎而以简单小包装包装,购买者遂以案涉茶叶系预包装食品,不符合外包装上印有的“GB/T18745”字样为由,要求退一赔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实质审查茶叶的生产加工条件,准确认定其食用农产品的属性,并区分家庭小作坊生产模式与标准工业化生产模式产出的产品所对应的不同食品安全标准,未机械适用同类商品的国家强制标准,在依法认定案涉茶叶符合实质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未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重责,依法平等保护了作为消费链两端的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各自的合法利益。
在一起大量购买“三无食品”赔偿案中,购买者初次购买养肾片即在某网店下单20份,每份180元,每份约可使用半个月。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购买者遂以案涉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销售者退一赔十。上铁法院依法认定案涉产品属“三无食品”,准确把握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是适用食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综合购买数量、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消费习惯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了2瓶案涉商品所对应的惩罚性赔偿金3600元,为“三无食品”应当如何贯彻适用《解释》提供了范例。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与上铁法院将以精准的司法裁判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衡平保护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深入践行《解释》‘安全优先、衡平保护、精准规制’的基本精神,为上海食品药品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钟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