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沪0117执恢1091号
曹卫东,上海欣恒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尹智刚与被执行人金丽萍、曹卫东,上海欣恒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对金丽萍的财产进行分配,已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尹智刚(原债权人郭泰扬)受偿247,044.26 元;债权人尹智刚受偿 741,132.77 元;债权人孙雁受偿 370,566.39 元;债权人毛为受偿 419,975.23 元;债权人西宁东川工业园大度信息咨询服务部桃受偿 127,227.79元;债权人吴培山受偿 1,482,265.54 元;债权人王永龙受偿 4,570,318.75 元;债权人上海银融典当有限公司受偿 86,465.49 元;债权人陈海东受偿 494,088.51 元;债权人顾峥受偿 370,566.39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松江区人民法院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