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2民初48502号
上海鑫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天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梅、上海鑫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12民初48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原告上海天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6年1月5日解除;二、被告上海鑫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天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至2026年1月5日的欠付租金619,783.48元;三、被告上海鑫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天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6年1月6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87,078元;四、被告上海鑫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天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以442,85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26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五、被告上海鑫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天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自2024年9月起至2025年8月止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14,258.40元;六、被告陈红梅对上述主文第二项至第五项中被告上海鑫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上海天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70.34元,由原告上海天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098.65元,由被告陈红梅、被告上海鑫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371.69元。保全费3,535.14元,由原告上海天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94.93元,由被告陈红梅、被告上海鑫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40.2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闵行区人民法院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