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裁判文书——上海镐然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泰脊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上海颈医卫脊悦中医诊所有限公司,颈医卫(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潘盛娜
(2025)沪0106民初25247号
上海镐然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泰脊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上海颈医卫脊悦中医诊所有限公司,颈医卫(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潘盛娜:
本院受理原告邱军文诉被告上海镐然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泰脊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颈医卫脊悦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被告颈医卫(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潘盛娜、被告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5)沪0106民初25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静安区人民法院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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