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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上诉状副本——上海大展实业有限公司
[2026-06-15]

(2025)沪7101民初473号

上海大展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沪7101民初473号原告上海澜涛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瑛、钱桂昌、钱澜涛、钱才龙、上海大展实业有限公司、钱美芳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胡瑛对判决不服并与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为:
    1.撤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5)沪710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中判令上诉人胡瑛对俞奇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内容;2.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胡瑛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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