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产后带着宝宝租房,在支付定金后,房屋却检出甲醛超标。租客能否要求退租?已支付的定金,又能否全额退还?
【案情回顾】
奚女士产后想要租房,和宝宝共同居住。经中介推荐,她选中了一套心仪的房源。
在与房东张先生磋商过程中,奚女士明确表示,她正处于哺乳期,且家中有一名婴儿。后双方就租房事宜达成初步意向,约定房屋为空房出租,奚女士通过中介支付4.1万元定金。
出于对自身及婴儿健康的关注,奚女士提出对房屋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张先生同意,检测机构上门进行了采样。但此时原租客尚未完全搬离,屋内仍留有部分家具。最终检测报告显示,房屋多个点位甲醛浓度超标。
奚女士认为,房屋甲醛超标已危及自身及婴儿健康,租赁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遂要求退租、返还定金。张先生则认为,检测时房屋并非约定的“空房”交付状态,故检测结果不能客观反映实际交房状况,且双方曾约定“定金不退”,故拒绝退款。双方协商未果,奚女士遂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本案并非简单的定金罚则适用之争,而是关乎哺乳期妇女及婴儿健康权益的民生保障问题。在前期磋商过程中,张先生已明确知晓,
奚女士处于哺乳期、且家中有婴儿,相比其他人群,房屋甲醛超标对哺乳期妇女及婴儿具有更为突出的健康风险。尽管检测时房屋非空置状态,可能对局部数值产生影响,但多个点位甲醛浓度超标是客观事实,且甲醛释放具有持续性,足以引起奚女士对居住安全与健康的合理担忧。作为出租人,张先生负有保证租赁物符合安全、卫生等居住使用条件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房屋交付状态而免除。
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通过向张先生充分释法说理,同时引导奚女士合理表达诉求,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先生当场向奚女士全额返还定金4.1万元。
【法官心语】
一、出租人负有保证房屋适租性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意味着,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仅应当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更应当是符合安全、卫生等基本居住条件的场所。这种“适租性义务”,是出租人最为核心的法定义务之一。
2025年9月15日,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该规定直指“甲醛房”等租赁市场乱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保障室内空气质量达标是出租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甲醛是公认的有害物质,长期接触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损害。本案中,检测报告显示房屋多个点位甲醛浓度超标,出租人在明知承租人家有婴儿的情况下,更应确保房屋空气质量达标。
二、承租人有权拒绝接受危及健康的租赁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一条款赋予承租人在面对安全隐患时的法定解除权,体现了法律对承租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本案中,双方已就租赁事宜达成意向,检测报告显示房屋甲醛浓度超标,存在危及居住者身体健康的隐患。在此情况下,奚女士拒绝进一步签订租赁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而正是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的制度价值所在。
三、司法裁判既要尊重合同约定,更要守护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合同履行与公民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发生冲突时,生命健康权应当得到优先保护。本案中,承租人奚女士处于产后哺乳特殊时期,其对房屋甲醛超标的担忧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因此,本案审理过程中没有拘泥于检测时房屋是否空置等次要情节,而是抓住了甲醛超标可能危害居住者健康这一核心事实,充分考虑了对产妇及婴儿等脆弱群体的权益保护需求。
本案以调解方式妥善化解,既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实现了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审理中,通过向出租人充分释法说理,不仅明晰了出租方安全保障的法定责任,也向社会公众传递出房屋租住安全不容松懈、公民健康权益保护至上的鲜明导向。同时,该案处理思路更与《条例》着力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住房租赁市场的立法精神高度契合,彰显了司法守护民生底线的责任担当。
【委员点评】
王 彦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药品检验研究院院长
安居才能乐业。对每一个在城市打拼的家庭而言,一套安全、健康的住房,是他们安身立命、拥抱美好生活最坚实的基石。本案正是触及了住房租赁市场中一个普遍且深刻的痛点——“甲醛房”问题。
对于刚刚迎来新生命的家庭来说,一个无毒无害的居住环境是不可退让的底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没有局限于合同条款的形式争议,而是直面甲醛超标这一可能危害居住者身体健康的核心事实,充分考量了产妇及婴儿这一特殊承租人群体的正当关切,通过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促成出租人当场全额返还定金,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即时实现,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居住健康权应当得到尊重与保护,司法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坚强后盾。可以说,本案的圆满解决,正是司法实践与《住房租赁条例》新规精神的良好呼应,既为类似“甲醛房”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参考,也生动诠释了司法守护万家灯火的责任与期盼。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二、《住房租赁条例》
第七条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