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一买,每单2元。”骑手个人意外险,本是他们穿行城市的一份保障。可当不幸发生事故后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骑手的权益该如何维护?人民法院又将如何裁判?
【案情回顾】
小姜是一名外卖骑手。2024年7月的一个早晨,他和往常一样,在接单前成功购买了保费2元的“骑手个人意外险B款”。孰料他还未来得及开始接单,便意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肱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治疗期间,事故全责方向小姜赔偿了28万余元。伤愈后,小姜猛然想起自己购买过骑手个人意外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了拒绝。于是他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十级伤残对应的3万元伤残赔偿金和相关鉴定费用。
小姜认为,当天,他成功购买后,保险凭证即载明保险生效,事故发生时,正处于保险期间,根据保险单约定,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保险公司却表示,小姜已经获得事故责任方赔偿,不应重复获赔,并且根据相关保险条款,该保险承保时间仅为“从接单开始至订单签收完成后一小时”,而小姜是在接单前就发生了意外,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付。
【人民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将保险期间相关免责条款隐藏在投保页面附件中,并未直接展示在主投保页面,且未设置强制阅读时长。而在骑手实际能看到的保险凭证中,也没有明确载明保险期间的特殊限制。故应当认为,保险公司未就保险期间条款,履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
同时,骑手个人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不应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被保险人获得侵权赔偿后,仍可主张保险金。
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姜3万元伤残赔偿金和相关鉴定费用。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一、保障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
外卖骑手属于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伴随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该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本案中,2元保费的背后是劳动者对降低自身从业风险、寻求可靠安全保障的朴素期待,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对滥用格式条款、保险责任“缩水”等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既维护了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明晰了裁判导向,切实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筑牢权益保护屏障。
二、规范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互联网保险便捷高效,但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知情权为代价。在当前互联网保险销售中,通过勾选“已阅读”等简单操作完成投保流程已成为普遍做法。本案以判决形式明确,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不能流于形式,而应通过强制阅读时长、关键条款突出显示等方式,确保投保人充分知晓条款内容,进而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规范和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助力构建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
【代表点评】
林夕爱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灵溪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这起骑手险理赔纠纷案,标的虽小,却反映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和互联网保险销售规范两大社会关切问题。保险的本质是互助与保障,诚信是保险行业的立身之本。人民法院通过具体的司法裁判,既守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温度和力度,让劳动者安心、让行业有序。该起由2元保费引发的纠纷,在厘清保险合同责任的同时,也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裁判指引。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