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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遭硬化侵占,生态修复谁来买单?
[2026-10-09]

 

农用地本是郁郁葱葱的生态屏障,却遭渣土车、集装箱肆意侵占,沦为“停车场”和“垃圾场”。从“毁绿”到“复绿”,非法占地的困局如何破解?司法又如何守护生态底线?

 

【案情回顾】

某公司从事建设工程垃圾运输等业务,并取得了相关资质。王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业务便利,自2014年起,该公司租用了上海某区一块约92亩的农用地,该地的租赁合同写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为了给公司庞大的渣土车队寻找停放、清洗的场地,王某指使员工,对这片农用地进行“改造”:硬化地面、铺垫道路、修建沉淀池,甚至用集装箱搭建板房供员工居住。

2023年底,某公司承揽旧城改造项目的渣土外运工程。由于无法完全消化巨量渣土,王某指使公司车队队长李某将部分渣土倾倒在租用的农用地上。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认定,该公司的建设和倾倒行为并未获得合法审批。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该公司相关行为共造成35.1亩林地和2.8亩耕地被毁坏。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及王某、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前被告单位及两被告人已与相关单位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按照合同约定预交了相关费用,并自愿按照赔偿协议承担修复工作。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为保证修复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经综合考虑,最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某公司罚金二十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六万元,并适用缓刑;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四万元,并适用缓刑。后司法机关多次回访,重点关注修复进度。2026年4月,修复工作经专业机构评估合格,被破坏土地基本恢复如初。

 

【法官说法】

一、违法占地必究,红线不容触碰

农用地尤其是耕地与林地,是保障粮食安全与区域生态功能的基础性资源。国家对农用地的规划、流转、用途管制及保护修复设有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任何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均突破土地管理秩序的底线,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承租农用地过程中,明知合同约定不得擅改非农用途,仍实施一系列破坏行为,导致数十亩林地、耕地遭到严重破坏,已达到刑事追责标准,其租赁关系并不能豁免法定用途管制。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单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对相关责任人分别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打击破坏土地资源违法犯罪的决心。

二、修复至关重要,治罪更要止损

刑事惩罚并非终点,农用地受损状态的修复更是办理此类案件的核心考量。本案中,在刑事判决作出之前,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已与行政机关共同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连带承担清运渣土、平整场地、添加有机肥、覆土种树等修复义务与修复费用,并提前预缴生态修复保证金及鉴定费用。这一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悔罪表现也是人民法院从轻判决的量刑依据。

判决生效后,办案法官先后三次赴涉案地实地核查修复进度直至评估合格,涉案地的榉树、铁树、香樟等苗木重现绿叶新芽,地块生态功能基本回归毁前状态,实现了刑事惩戒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深度融合,是对“生态保护实行最严格制度”的生动体现。

三、强化法治指引,树牢土地保护意识

本案裁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该条文与2026年8月15日已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中对于土地资源保护的立法精神高度契合。

《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明确:“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坚持施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第七百六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虽然本案行为发生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但判决所体现的“刑事惩戒与生态修复并重”的裁判思路,已经彰显符合法典精神的价值导向。各类经营主体在开展土地流转、项目经营时,应当绷紧土地保护这根弦,不能仅凭民事租赁协议就随意改变土地原有属性。这既是法律硬性要求,也是各类经营主体应当扛起的社会责任。

 

【代表点评】

这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裁判思路具有启发意义,深刻诠释了“土地是民生之本,法治是护土之基”,最严格的制度更需要最严密的司法守护。人民法院通过具体的司法裁判,既对破坏农用地的行为施以雷霆震慑,又融合“诉前磋商+生态修复”机制,统筹刑事惩罚与生态损害赔偿,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精神、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提供实践样本。既有司法惩戒的力度,也有生态修复的温度,让受损土地重焕生机,推动生态保护的法律规定真正落地见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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